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西刑初字第80号。法院认定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西刑初字第80号
-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西检刑诉(2011)6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1月20日晚,于翠芬在西平县迎宾大道其所开的“大伍酒家”餐馆内容留他人卖淫,被民警当场查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决定适用缓刑,并禁止缓刑期间经营饭店。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于翠芬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禁止缓刑期间经营饭店。
说明
自己开的餐馆提供场所,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经营场所提供房间,就可能被评价为容留卖淫。
- 缓刑同时可能被禁止继续经营同类场所。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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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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