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西刑初字第80号。法院认定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西刑初字第80号
  •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西检刑诉(2011)6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1月20日晚,于翠芬在西平县迎宾大道其所开的“大伍酒家”餐馆内容留他人卖淫,被民警当场查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决定适用缓刑,并禁止缓刑期间经营饭店。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于翠芬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禁止缓刑期间经营饭店。

说明

自己开的餐馆提供场所,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