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911刑初145号。法院认定周军生产、销售假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辩护人刘锋、陈桂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911刑初145号
- 法院: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刘锋律师、陈桂超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周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仍为其制作包装盒,非法销售额为23100元,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刘锋、陈桂超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军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说明
说是只做包装,本例仍定罪并禁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给别人做假药包装盒,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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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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