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27刑初737号。法院认定林洪昌侮辱尸体,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沈林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浙0327刑初737号
  •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苍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 辩护人:沈林娟律师(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他人在林洪昌管理的场所内与李秀英发生性关系时突然死亡。当晚三人将尸体抬上三轮车,抛弃于户外后离开,被路过群众发现报警。林洪昌归案后如实供述。王瑞仁获利320元并退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沈林娟到庭。法院认定三人结伙抛弃尸体,构成侮辱尸体罪;林洪昌年事已高、如实供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洪昌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案李秀英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王瑞仁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说明

说是死者因疾病死亡、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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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罪名对照见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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