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281刑初584号。法院认定刘祥文故意毁坏骨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洪晨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1281刑初584号
- 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兴检诉刑诉[2018]548号
- 辩护人:洪晨律师(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祥文因不满他人欲将骨灰盒葬于某公墓,到该公墓盗取骨灰盒并抛入河道,致骨灰灭失。案发后如实供述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洪晨提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法院予以采信,认定构成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祥文犯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家里有矛盾、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别人的骨灰盒扔进河里,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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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罪名对照见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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