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温永刑初字第368号。法院认定胡笑娥失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温永刑初字第368号
  • 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永检刑诉(2010)31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8年12月8日中午,胡笑娥在永嘉县巽宅镇下一村陈岙坑自然村“清口坑”焚烧茅草灰,火星点燃附近山林。鉴定过火面积212亩,其中烧毁森林面积138亩,损失林木价值53840元。胡笑娥自首,家属民事调解赔偿5300元,另补偿扑火队工资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胡笑娥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胡笑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烧灰积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烧茅草灰引发山火,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积肥,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失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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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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