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502刑初412号。法院认定岳某食品监管渎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1502刑初412号
-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39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现有证据能够证实50余万元假冒果汁流入市场。岳某、范某、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系自首,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岳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范某、孔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流入市场数额有争议、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监管失职致假冒果汁流入市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或认罪认罚,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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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罪名对照见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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