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澄刑初字第0832号。法院认定余某食品监管渎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奚海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澄刑初字第0832号
  •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澄检诉刑诉(2014)183号
  • 辩护人:奚海清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余某担任镇卫生助理、食药安办专职副主任及协管员期间,没有认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没有进行有效巡查,没有及时发现用狐狸肉、水貂肉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添加明胶制作假羊肉的小作坊。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这些小作坊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狐狸肉等43500余斤,加工、销售假羊肉56000余斤,案值人民币62万余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奚海清提出相关文件对余某巡查小作坊职责规定不明确。法院认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职责规定不明确、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罪名对照见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