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686刑初13号。法院认定张某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686刑初13号
- 法院:栖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栖检公刑诉[2016]20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为个人使用而变造他人遗失的机动车驾驶证,路查时被查获。公诉机关指控变造身份证件罪,法院认定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只是自己开车上路用,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变造驾驶证上路,可能构成本罪。
- 自首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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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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