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繁刑初字第00222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繁刑初字第00222号
  • 法院:繁昌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繁检刑诉(2014)17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4月,鲁某、罗某某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用挖掘机清理表层土壤,致使皖南土墩墓36座遭到破坏。王某某受聘为县文物保护员,虽对违法施工予以制止,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鉴定认为土墩墓本体造成严重破坏。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因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口头制止、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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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九条。罪名对照见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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