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325刑初944号。法院认定曾照华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于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325刑初944号
  •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内检公诉刑诉(2017)5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茶庵村村民沈某1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茶庵遗址上打井、建房,挖掘长22米、宽12米、深约三米的大坑并硬化成水泥池。沈某1因故意损毁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照华作为内乡县文物管理局文物保护员,没有履行日常看护和巡查职责,长达三个月。鉴定认为古文化遗址遭到比较严重的破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曾照华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因认罪、坦白、初犯,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曾照华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只是没巡查到、挖坑的人已经被判,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九条。罪名对照见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