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涉刑初字第49号。法院认定韩某某、杨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涉刑初字第49号
  • 法院:涉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冀涉检刑诉(2013)3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祥符寺碑刻于2008年10月23日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一直未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韩某某任文保科科长期间未发现该情况;杨某某明知没有村级保护员,也未书面要求配备。2011年11月17日郭某某等人盗窃未遂,碑刻断为两截,龟驮座严重受损。二被告人决定移至村委会保护但未落实。12月21日碑刻被盗走,追回后龟驮座完全损毁无法修复。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人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因认罪、初犯、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群众已经自发保护、第一次被盗后已经查看现场,本例仍定罪;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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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九条。罪名对照见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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