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内东刑初字第130号。法院认定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内东刑初字第130号
-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川内东区检刑诉(2014)9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担任副镇长期间分管相关征地协调工作,介绍他人承揽村道工程后,于2014年初收取感谢费现金30000元。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退清赃款30000元。陈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自首,退清赃款,情节轻微。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说明
三万元感谢费仍被定罪。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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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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