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正刑初字第103号。法院认定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正刑初字第103号
- 法院:正安县人民法院(贵州)
- 起诉书:正检公诉刑诉(2014)66号
- 辩护人:蒋伟律师(钧衡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胡某某任供电所所长期间,两次收受共计20000元。已退回全部赃款。胡某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蒋伟律师提出具有自首,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提出数额不大、积极退赃、应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予以采纳。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判决:胡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20000元没收,上缴国库。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说明
辩护人主张自首未被认定,免刑意见仍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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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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