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824刑初21号。法院认定徐成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0824刑初21号
  • 法院:开化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4月,徐成理委托叶某(另案处理)介绍购买越南女子做妻子。4月12日,叶某伙同徐成理到云南省马关县张某家中挑选女子,徐成理明知该外籍妇女系被拐卖至中国,仍支付7万元收买并带回开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7年9月6日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收买后未实施虐待,并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徐成理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坦白,未虐待且不阻碍返回原居住地,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按其意愿送回原居住地补办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成理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将被拐卖的妇女按其意愿送回原居住地补办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缓刑考验期内不得收留被拐卖的妇女。

说明

说是托人介绍结婚、没有虐待、愿意送回,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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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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