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津0119刑初685号。法院认定王欢犯私自开拆邮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津0119刑初685号
  • 法院:蓟州区人民法院(天津)
  • 起诉书:津蓟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欢被劳务派遣到蓟州区邮政分公司做投递员。2018年6月25日,被害人王某用身份证专递把磁县公安局办理的身份证寄回,王欢签收后放在车内一直未投送。同年10月28日,王欢欲用该身份证办理手机卡,私自将邮件拆开;同月31日在催促下投递给王某。王欢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欢自愿认罪认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意见。法院认定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因自首从轻、认罪认罚从宽,采纳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量刑建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欢犯私自开拆邮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说明

说是后来已经投递、自己主动到案、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五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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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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