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零刑初字第163号。法院认定陈某某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零刑初字第163号
  • 法院: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零检公诉刑诉(2014)13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陈某某担任永州市邮政局零陵分局某某支局投递员期间,将负责投递路段的邮件63件隐匿在自己家中,没有投递给相关客户。为应付检查,还冒充客户在邮件清单收件人签章栏上签名。2014年5月7日在广州车站被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意见。法院认定故意隐匿邮件,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因如实供述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藏着没拆、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陈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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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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