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4刑初990号。法院认定王涛、李波损害商业信誉,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辩护人叶刚、周晓军、唐榕斌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沪0114刑初990号
  •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嘉检诉刑诉[2017]953号
  • 辩护人:叶刚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晓军律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唐榕斌律师(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涛、李波为获取东风神龙汽车广告采购业务,共同撰写多篇文章捏造竞争对手上海新合广告有限公司长期采用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叶刚、唐榕斌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涛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波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文章是一起写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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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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