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茶刑初字第192号。法院认定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茶刑初字第192号
- 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茶检公刑诉[2010]14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旷某某任村组组长期间,将征地9.92亩对组内谎称为6.92亩,隐瞒3亩补偿款21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已退赃21000元。旷某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征地面积侵吞补偿款,构成贪污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判决: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退缴赃款返还给该组。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说明
村组干部协助政府征地,本例按贪污评价。退了2.1万仍定罪,再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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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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