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寿刑初字第122号。法院认定张某逃避追缴欠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寿刑初字第122号
  •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寿检公诉刑诉(2014)8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8年9月11日,寿光市国家税务局向张某经营的寿光市盛晖工艺绣品有限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增值税人民币95620.02元。张某又成立寿光市泰信绣品有限公司,将盛晖公司的机器、厂房等全部资产转移继续经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案发后缴纳税款95620.02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采取转移财产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清)。

说明

说是听风水改公司名,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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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罪名对照见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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