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291刑初50号。法院认定梅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辩护人朱联海、陈晓军律师(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1291刑初50号
- 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泰高新检诉刑诉〔2018〕40号
- 辩护人:朱联海、陈晓军律师(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3月至7月,陆岳民等人联系物流公司,用道具车在诚东公司、晨辉公司违法检测超长拖挂车辆合计248辆,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60000元,其中诚东公司替检138辆。梅刚系诚东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诚东公司、梅刚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诚东公司罚金五万元;梅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靖江诚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梅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检测站接业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检测站用道具车替检,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接业务,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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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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