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681刑初713号。法院认定江乐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辩护人丁飞军律师(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刘杨律师(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681刑初713号
  •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诸检刑诉(2017)662号
  • 辩护人:丁飞军律师(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刘杨律师(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月,浙江西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诸暨支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江乐宇作为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师,未进行市场调查和实际测算,倒推抵押物价值必须在4285万元以上,伪造交易实例出具评估报告认为商铺价值4292.3万元,银行据此放贷3000万元。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商铺价值1775.9252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丁飞军提出江乐宇在他人授意下出具报告、本人未得好处、初犯,请求缓刑。刘杨提出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法院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江乐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按银行授信惯例倒推,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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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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