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连东刑初字第566号。法院认定邓某投放危险物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连东刑初字第566号
- 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东检未刑诉(2014)54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邓某投放危险物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投放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适用缓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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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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