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103刑初640号。法院认定闻正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徐祥律师(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皖0103刑初640号
-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庐阳检刑诉[2017]668号
- 辩护人:徐祥律师(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4月28日,闻正松将7根烟花筒捆绑在身上,到安徽省立医院住院部15楼骨科医生办公室,要求院领导解决医疗纠纷,否则引爆,造成现场混乱。交警、特警、消防等出动10余辆警车,医院疏散,附近交通堵塞约2小时。作案工具烟花筒28根。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徐祥律师到庭。闻正松自愿认罪。法院认定以制造恐怖气氛为目的投放虚假爆炸性物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烟花筒28根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闻正松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作案工具烟花筒28根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维权、绑的是烟花不是炸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身上绑烟花筒到医院扬言引爆,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维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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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罪名对照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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