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16刑初24号。法院认定彭某(公开文书写作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京0116刑初24号
-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2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2月9日8时许,彭某将贴有“我恨你我下药多天客户快吃了你的货已发了,我完成,你死定了”字条的药瓶放在北京鑫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女更衣室门口,致使生产经营中断。药瓶内液体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和氰化物。彭某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彭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投放虚假毒害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瓶子里没有真药,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更衣室门口放写着下药的药瓶,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瓶子里没真药,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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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罪名对照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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