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横刑初字第83号。法院认定刘兴宁偷越边境,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横刑初字第83号
- 法院:横县人民法院(广西)
- 起诉书:横检刑诉(2013)4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兴宁为延长在香港旅游时间,冒用胞姐刘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办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于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8月27日持该证从深圳市罗湖口岸往返香港八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兴宁自愿认罪。法院认定偷越边境达八次情节严重,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兴宁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只想多玩几天,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冒用亲属证件往返香港八次,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多玩几天,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偷越国(边)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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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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