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212刑初115号。法院认定于某违法发放贷款,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王峰、杨开硕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212刑初115号
-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1)126号
- 辩护人:王峰、杨开硕律师(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2月、6月,吕某某以公司需要流动资金采购煤炭为由分两次申请个人经营循环贷款。于某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对煤炭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材料未认真履行审查、调查职责,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于某不具备贷款调查职责,不能因为没有用尽所有方法就推定未尽职,不构成犯罪。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系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不是正式客户经理、材料审查有内部规程争议,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罪名对照见违法发放贷款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