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223刑初886号。法院认定刘某违法发放贷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辩护人闫广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豫0223刑初886号
  •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尉检二部刑诉(2021)Z90号
  • 辩护人:闫广涛律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月23日,时任村镇银行客户经理的刘某,在冉某申请借款过程中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查明贷款用途和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状况,致使调查报告失实,银行据此发放300万元借款,至今尚未归还。2019年5月30日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闫广涛提出本案主体应是单位不是个人,300万元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确定,刘某是受行长指使、系从犯,请求免刑或者缓刑。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明

说是行长指使、应属单位犯罪、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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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罪名对照见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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