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丽龙刑初字第177号。法院认定潘某甲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吴家根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丽龙刑初字第177号
  • 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龙检公诉刑诉(2014)1146号
  • 辩护人:吴家根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潘某甲系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明知山场系国乡林仍违规受理采伐申请,违反规定独自作业设计,将权属填写为农户个人,并伪造同事签名。鉴定采伐面积33.4亩,采伐总蓄积量409.7213立方米。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吴家根到庭。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潘某甲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投案、只是作业设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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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七条。罪名对照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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