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1322刑初1216号。法院认定雍越销售伪劣种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辩护人葛京霞律师(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苏1322刑初1216号
- 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葛京霞律师(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雍越受雇利用“花香谷种业”网销售花草种子,以此品种冒充彼品种,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7.5万余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葛京霞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雍越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受雇帮卖、已经退赔,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以此品种冒充彼品种销售种子,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受雇帮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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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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