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3刑初153号。法院认定李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发票,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辩护人詹翠霞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粤0303刑初153号
-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詹翠霞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通过软件非法获取税务系统发票信息,在伪造的空白发票上套打后出售,现场查获发票3530份。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詹翠霞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说明
说是出售事实证据不足、法院改了罪名,本例仍按伪造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软件套打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法院改了罪名,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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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罪名对照见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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