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洛开刑初字第76号。法院认定石志卫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辩护人刘辉律师(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郝朝礼律师(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洛开刑初字第76号
  • 法院: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刘辉律师(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郝朝礼律师(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石志卫准备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72188.72元,税额284272.08元,价税合计1956460.80元)以开票金额6%的价格出售给姚某,姚某验票发现系伪造后扭送公安机关。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刘辉、郝朝礼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石志卫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说明

说是不明知是假票、还没拿到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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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罪名对照见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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