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703刑初244号。法院认定吴连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苏0703刑初244号
  •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连云检刑诉〔2021〕17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吴连清伪造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房销售公函八份,伪造该局印章一枚,用于在房屋产权中心办理网签变更手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连清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连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只为了改网签、没有拿去骗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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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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