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402刑初27号。法院认定张晨伪造货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辩护人冯兴臣律师(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豫1402刑初27号
- 法院: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商梁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 辩护人:冯兴臣律师(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2月,张晨网上购买打印机、墨水、印章等工具,在租房处伪造面值20元的人民币1413张,记款人民币28260元。张晨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张晨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假币做工粗糙未流入社会。法院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晨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明
说是假币没流入社会、做工粗糙,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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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罪名对照见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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