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326刑初129号。法院认定龚大将伪造货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辩护人周纬国律师(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0326刑初129号
-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
- 辩护人:周纬国律师(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龚大将租用房屋作为加工场,雇佣工人生产加工各种生肖纪念币,现场查扣面额为1元的十二生肖纪念币4000枚,经鉴定为假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相关意见获法院采纳。法院认定如实供述,纪念币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龚大将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扣押的伪造纪念币4000枚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做的是纪念币、不是流通人民币,本例仍按伪造货币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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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罪名对照见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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