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104刑初20号。法院认定雷某某为孩子上学伪造户口簿,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指定辩护人张立斌律师(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到庭。公开文书个别表述将免予刑事处罚与宣告无罪连写,主文是免予刑事处罚,本页按主文写,不写成无罪。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鲁0104刑初20号
-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济槐荫检刑公诉刑诉〔2019〕7号
- 辩护人:张立斌律师(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雷某某为孩子上学伪造户口簿;其实际居住有房产证,但户口未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立斌律师提出情节轻微。法院认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家里有房产、只是户口没迁,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为孩子上学伪造户口簿,可能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 有房产证、户口未迁,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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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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