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402刑初817号。法院认定故意作虚假证明,对张建永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徐长久律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402刑初817号
- 法院: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商梁检刑诉(2017)354号
- 辩护人:徐长久律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建永在2016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新超滥用职权、贪污一案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证言,造成一定后果。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徐长久律师提出几次证言在证明方向上一致,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先后几次证言确实存在不一致,已构成伪证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建永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觉得自己“大方向没变”,本例仍因证言不一致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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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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