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826刑初73号。法院认定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川1826刑初73号
  • 法院:芦山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芦检一部刑诉〔2021〕Z6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原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获知有关部门调查2013年康崇线500KV输电工程拆迁中虚构农户套取补偿一事,告知高勇当年使用其母亲骆某银行卡、身份证套取补偿的事实;高勇明知王某涉嫌犯罪,同意顶包,商量对策,并制作“关于康崇线高压线建设协调工作的情况说明”发至本人手机;2021年4月12日向监察委员会亲笔书写以母亲骆某名义套取房屋拆迁款的材料。公开文书记载事实、证据与指控一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案发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向监察机关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调查开始后答应顶包、写假说明,本例按包庇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向监察机关作假证明,同样可能构成包庇。
  • 坦白、认罪认罚影响是否适用缓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窝藏、包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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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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