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温平刑初字第1060号。法院认定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温平刑初字第1060号
-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平检刑诉(2013)1-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1月8日,谢某乙、谢某丙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取保候审后,先后两次给其兄谢某甲红包1080元、2080元,让其承认是足浴店实际所有人;谢某甲同意,并于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第一次开庭阶段均按指使作虚假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谢某甲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替亲属顶罪,本例仍定罪。收了红包后免刑,不是“顶包都没事”。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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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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