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法院认定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
  • 法院:临湘市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临检公诉刑诉(2014)5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1月7日中午,曾某某驾驶农用车撞死魏某某;游某某得知车辆没有保险后,把已投保的小轿车停到死者旁边伪造现场,让群众和家属说是他撞的,并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后因害怕主动放弃保险赔偿。2013年12月26日曾某某被判交通肇事缓刑。12月30日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游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自首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包庇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想帮人领保险而顶替肇事,本例仍定罪。中途放弃索赔并自首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向交警报假案,可能构成包庇。
  • 中途放弃领取保险金,本例仍定罪后再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窝藏、包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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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罪名对照见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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