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广刑初字第0430号。法院认定吴某诬告陷害,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扬广刑初字第0430号
-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广检诉刑诉(2014)40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吴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钱包和一部苹果5S手机在宾馆房间被网友贺某偷走,被盗物品总价值约人民币6900元。公安机关立案并对贺某网上追逃,贺某被抓获后查明二人系夫妻,吴某因贺某要求离婚出走而产生报复念头,故意捏造盗窃事实。吴某接通知后到案,并已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自首并已谅解,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夫妻打架后报警,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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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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