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85号。法院认定李某某诬告陷害,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85号
  • 法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唐南检刑诉字(2014)第4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出于气愤,在民警勘查现场时将自己的打火机提供给公安机关谎称是孟某遗落,并捏造孟某拿出打火机意欲放火的情节,致孟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后承认提供假证言。孟某提交谅解书。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已满75周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并属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打火机予以没收。

说明

年纪大、也谅解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气头上把打火机说成是别人的,可能构成本罪。
  • 年满七十五周岁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诬告陷害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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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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