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85号。法院认定李某某诬告陷害,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85号
- 法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唐南检刑诉字(2014)第4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出于气愤,在民警勘查现场时将自己的打火机提供给公安机关谎称是孟某遗落,并捏造孟某拿出打火机意欲放火的情节,致孟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后承认提供假证言。孟某提交谅解书。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已满75周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并属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打火机予以没收。
说明
年纪大、也谅解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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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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