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703刑初110号。法院认定杨珂、孙运芳免予刑事处罚,孙景卫、胡英志有期徒刑九个月。辩护人薛冰、付洪顶、杨玥、王浩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703刑初110号
-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连云检诉刑诉〔2016〕93号
- 辩护人:薛冰、付洪顶、杨玥、王浩律师(公开文书记载到庭)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景卫建镀锌加工点,杨珂联系胡英志外倒废酸液,孙运芳参与商谈。胡英志倾倒三十余吨废酸液。杨珂投案,后与孙运芳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40000元、2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多名辩护人到庭。法院对杨珂、孙运芳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孙景卫、胡英志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杨珂、孙运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介绍人、提供场地的人,本例仍定罪。从犯免刑,主犯是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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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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