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328刑初29号。法院认定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炘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328刑初29号
- 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文检公诉刑诉[2017]23号
- 辩护人:张炘律师(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志勋未经审批建球磨提炼炼钢废渣生产线,废水利用渗坑、裂隙直接排放。管道排口处水样总铬含量为489mg/L。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炘律师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从轻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志勋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生产线承包给别人,本例仍追究主管人员。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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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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