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306刑初177号。法院认定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朱训利律师(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306刑初177号
- 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周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
- 辩护人:朱训利律师(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任某、王某非法购买19.87吨废油渣并存储于水泥池,含甲苯、二甲苯和氰化物等,属危险废物。案发后已合法处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朱训利律师提出任某未处置危险废物、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数量达3吨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无罪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只是存着、还没倒出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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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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