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203刑初257号。法院认定范润州犯侮辱国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203刑初257号
  • 法院:陕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5月31日13时30分许,范润州因未被申报为贫困户心生不满,驾驶摩托车窜至陕州区王家后乡贺村村委会,当众将村委会院内悬挂于旗杆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撕烂,并扬言要在村委会烧毁所骑摩托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范润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侮辱国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从轻处罚,判处管制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范润州犯侮辱国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说明

说是因为没评上贫困户、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并处管制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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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九条。罪名对照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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