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323刑初42号。法院认定孙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辩护人杜焕法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0323刑初42号
- 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源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 辩护人:杜焕法律师(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孙某某为泄私愤,趁外出遛狗之际,在公共场合故意用带有尖钉的竹竿将沂源县县城胜利路南侧及县委东侧路灯杆上的国旗毁损十二面,并将县委对面新城宾馆、县教体局门口的标语牌损毁两面。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某对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杜焕法提出行为当时思维意识不正常、是否故意及行为能力不确定。法院认定构成侮辱国旗罪,坦白、初犯、认罪认罚从轻,不认定自首,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抑郁症、意识不正常、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因坦白、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公共场合用竹竿毁损国旗十二面,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心情不好、抑郁症、已经认罪,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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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九条。罪名对照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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