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沛刑初字第695号。法院认定潘某消防责任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周忠喜律师(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沛刑初字第695号
- 法院:沛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沛检诉刑诉(2015)205号
- 辩护人:周忠喜律师(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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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潘某经营徐州瑞旭塑业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3年因未消防备案、车间未按固定设置室内消防栓,被沛县公安消防大队罚款并责令整改,公司未按要求整改。2013年12月1日凌晨第四车间因机器故障起火,鉴定损失合计人民币2959328.29元。潘某自首并赔偿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潘某构成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后果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交过罚款就算整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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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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