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0726刑初105号。法院认定方镇发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辩护人席志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浙0726刑初105号
-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席志江律师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起,方镇发在牌具店内销售带有隐藏式摄像头、能扫描牌具的手机等专用器材。2021年夏天将两套窃照专用器材销售给王某,价格为2000元、1200元;2022年11月20日将一套销售给郑某,价格为3900元。方镇发非法获利15000元,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15000元,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席志江提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0元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方镇发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店里卖牌具配件、已经退了一万五千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销售带隐藏摄像头的手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了一万五千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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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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