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0402刑初14号。法院认定甲销售侵权复制品,销售金额至少367万元,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辩护人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浙0402刑初14号
-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嘉南检刑诉(2023)66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辩护人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甲销售侵权复制品,销售金额至少367万元,退缴20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甲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说明
金额到了三百多万元,本例仍可能适用缓刑,不是没有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销售金额特别大,仍可能适用缓刑,不能事先保证。
- 退缴可能影响量刑,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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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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