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浦刑初字第923号。法院认定祝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指定辩护人徐永标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浦刑初字第923号
  •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浦检刑诉(2010)10292号
  • 辩护人:徐永标律师(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3月16日,祝某携带宣传品46袋共计144份,至浦东新区德州路150弄向居民信箱投放;2010年2月24日取保候审期间,又至闸北区陆丰路165号投放,投放2袋4份后被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祝某对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徐永标提出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要求从轻。法院认定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祝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年纪大、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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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条。罪名对照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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